一、从事进口网络游戏产品运营的企业应严格按照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》(文市发〔2004〕14号)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审。报审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,须为开发完全、与正式运营(或公测)版本一致的产品。
二、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未获得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批准文件时,必须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通过客户端软件直接注册登陆服务器;
(二)如需进行游戏技术测试,须采取限额发放激活码的方式,且活跃用户数不得超过2万;
(三)不得以向用户收费或通过商业合作、广告等方式开展经营。
如有违反,文化部将不予受理该款进口网络游戏的申报,并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三、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,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;变更运营企业的,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,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。
四、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,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,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。
五、为方便网络游戏企业报审工作,提高审查效率,“文化部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”在中国文化市场网(网址:http://www.ccm.gov.cn)已正式启用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○九年四月二十四日
